第一条 山东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简称“山东登协”。英文 为 Shan Dong Mountaineering Outdoor SportsAssociation,缩写为 SDMA(以下简称)。
第二条 山东登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群众体育社会组织。是由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山东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山东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或国际登山联合会及相关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山东省登山户外事业的发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为统领,以改革创新、规范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目标,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夯实群众体育基础,助力健康山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第四条 山东登协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推动山东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服务人民群众,提高山东省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水平;促进山东省各级登山户外组织及其会员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建立山东省登山运动及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导落实。
第五条 山东登协接受山东省体育局(总会)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六条 山东登协会址及其办事机构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七条 山东登协业务范围
一、负责建立山东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规范标准,并进行业务指导。
登山运动:海拔超过 3500 米的登山探险运动。
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健身运动。包括:
1、各种天然、人工的岩壁或冰壁的攀登;
2、山地户外运动,包括山地徒步或竞跑、峡谷运动、野外生存、洞穴探险、露营等;
3、群众登山健身运动;
4、蹦极运动、拓展运动;
5、登山滑雪合为一体的运动;
6、除上述以外与登山户外有关的活动。
二、负责建立山东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行业标准和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协调指导和促进山东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规范化发展,遴选登山或山地户外俱乐部为团体会员。
四、研究和制定山东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赛规程和规则。
五、负责组建和管理山东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运动队(集训队)。
六、负责组织登山户外运动项目的场地、装备、器材研制开发。
七、负责登山户外运动安全知识、科学知识宣传普及。
八、开展跨省市区交流,组织参加国内外相关比赛;发展与国内外友好协会和有关法定组织间的往来与交流。
九、开展山东省登山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赛事与活动的经营和有偿服务,为山东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活力。
第八条 山东登协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山东省各市、县(市、区)、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或具有一定规模的登山俱乐部、山地户外运动俱乐部、蹦极俱乐部、拓展俱乐部等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山东登协团体会员。
第九条 山东登协会员条件
一、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二、拥护山东登协章程,志愿加入山东登协,遵守山东登协有关制度和规定;
三、具有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经历。即:曾组织 1 次 3 人以上或亲自参加攀登 3500 米以上高山活动,或参加过 3 次以上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
1、已在国内所属市、县(区)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向国内所在市、地级体育总会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备案;
3、经山东登协认定的国内群众性登山户外团体组织。
二、个人会员
1、经山东登协团体会员单位遴选推荐;
2、经山东登协两名委员署名举荐。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山东登协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山东登协及其团体会员单位服务优先权;
四、享有对山东登协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五、团体会员单位享有为登山运动及相关运动的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六、团体会员单位有管理和指导本辖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权利;
七、经山东登协及有关部门批准,团体会员单位有举办本地区、本系统内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山东登协章程,执行山东登协决议;
二、自觉维护山东登协合法权益;
三、完成山东登协交办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山东登协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七、倡导科学登山户外运动,宣传普及有关知识和技术技能。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原则:
一、会员自愿退会,在不损害山东登协权益前提下,应提前 15 天递交书面申请,同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山东登协及其团体会员单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山东登协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山东登协章程及其有关规定;
三、给山东登协造成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
四、被民政部门取缔或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山东登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单位或现任委员(理事)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条件:
1、政治可靠、对党忠诚、坚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是所在行业内的优秀骨干人员;
3、服从山东登协的工作安排,积极为登山事业努力做贡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山东登协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理事);
三、审议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体育局(总会)审查,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山东登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委员会(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山东登协主席(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山东登协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主席(名誉理事长)、顾问、荣誉委员(荣誉理事)等聘任事宜;
九、领导各团体会员单位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规划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委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2/3 以上到会委员(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山东登协设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常务委员(常务理事)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1/3,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委员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委员(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2/3 以上到会常务委员(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山东登协主席(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国内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主席(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山东登协委员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体育局(总会)审核,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后继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登协委员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主席(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请山东省体育局(总会)审核,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后延长任期。
第二十九条 山东登协主席(理事长)为山东登协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山东登协主席(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理事会)及常务委员会(理事会)会议;
二、督导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理事会)及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山东登协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山东登协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理事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事务,完成主席(理事长)交办事项。
第三十二条 山东登协设名誉主席(名誉理事长)1 名、顾问 1 至 3 名、专家若干名。名誉主席(名誉理事长)、顾问、专家等人员,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等活动,享有建议权,不赋表决。
第三十三条 非本会会员的个人,可申请成为山东登协志愿者,参与义工服务。志愿者参与本会每年度“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主席1 人,监事 2 人,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 5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会委员(理事)、主席(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职权:
(一)列席委员会(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委员(理事)、常务委员(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委员(理事)、常务委员(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委员会(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委员(理事)、常务委员(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有协会承担。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各项会议决议及出席会议监事详细记录在案存档。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备案后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业务范围。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年 不得超过 70 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 2 届。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呈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基层党组织。在暂不能单独或联合设立党组织前,呈请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时开展党的工作;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的领导机关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协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工作融合”,即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本会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时邀请非中共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设立团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团组织结合登山或山地户外等活动,建设适龄青年活动阵地,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并为团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开展团的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企业及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山东登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标准:个人会员会费,每年 50 元;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每年 300 元;团体委员(理事)单位会费,每年 500 元;团体常务委员(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 1000 元;团体副主席(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每年 2000 元。
第五十七条 山东登协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五十八条 山东登协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山东登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山东登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体育局(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山东登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